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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办理殡葬事务有关规定及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次数:4073
核心提示:一、国家殡葬事务有关规定殡葬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殡,即人死后为其举办的各种悼念仪式;一个是葬,即人死之后其遗体的处理方式
 一、国家殡葬事务有关规定
“殡葬”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殡”,即人死后为其举办的各种悼念仪式;一个是“葬”,即人死之后其遗体的处理方式。殡葬改革,不仅要改革“殡”的仪式,还要改革“葬”的方式。因此,国家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变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新中国成立后,从一九五六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开始,我国殡葬改革已走过了近五十年的历史。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二月八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务院再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发布了《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后又于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并公布了《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及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都制定了具体法律规定:
(一)、在殡葬设施管理方面。《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管、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在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遗体时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环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2、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三)、在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衡阳市殡葬事务的办理程序
衡阳市现有殡仪馆(兼火葬场)六个,其中市城区一个,即衡阳市殡仪馆,其它五个殡仪馆分布在耒阳市、常宁市、衡东县、祁东县、衡阳县(目前无火葬场)。
殡仪馆的主要职责是:
㈠ 遗体的接运、火化
㈡ 遗体的防腐、整容、冷冻
㈢ 悼念厅的出租,丧葬用品的出售
㈣ 骨灰寄存,公墓安葬
㈤ 提供其他与殡葬事务相关的服务
殡葬事务相关服务程序:
㈠ 申请服务项目。市民可电话预约服务,也可以直接到殡仪馆申请服务项目。
㈡ 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火化手续时,承办人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
㈢ 收费。按照市物价局批准并公示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㈣ 投诉。对殡葬事务相关服务质量有问题时,市民可直接投诉到市民政局。对殡葬收费方面有问题时,可投诉到市物价局。
衡阳市殡仪馆主要为衡阳市城区居民提供殡葬事务相关服务。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衡邵路124号。市内可乘40路、4路公交车到殡仪馆下车即是,也可乘24路、104路、18路到廖家湾下车往西走500米即到。联系电话: 
衡阳市城区现有公墓四个,即衡阳市观福园,衡阳市华夏陵园,衡阳市望城坳公墓,衡阳市罗金桥公墓。衡阳市观福园是目前我市公墓规模最大,服务设施最全,集观光,祭祀于一体的大型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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