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8]2号)、长沙市民政局和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村民和城市低保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运输基本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08]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我区农村村民、城市低保、特困(已参保可领取丧葬补助费的对象除外,下同)及“三无”死亡人员,均可以报销遗体运输和火化费用。
(二)范围:
1、本区属于报销对象的人员死亡后,由市明阳山殡仪馆接运遗体和火化的。
2、属于报销对象在外地市殡仪馆火化和运回长沙市火化的,可报销运输和火化费用。报销费用按本办法执行,实际费用低于本标准的据实报销,高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
3、无名(无主)尸体的处理和费用,由区民政局负责。
4、下列情况不属于报销范围:
(1)、非法土葬被开棺火化的;
(2)、在城区搭棚治丧的;
(3)、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钱的;
(4)、使用非殡仪馆车辆运送遗体的;
(5)、外地人员在长沙死亡、火化的;
(6)、遗体的运输只能由死亡地(市区医院或居民家中)直接运往殡仪馆,中转或绕道及因丧属原因延误产生的其他费用的。
二、费用报销程序、方式
1、凡符合报销条件的,死者家属持火化、运输费发票、火化证明、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由社区(村)在发票背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街道、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科)进行报销资格审查。
2、各街道、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科)审查认定后,死者家属到各街道、乡、镇报销。报销费用由各街道、乡、镇先予垫付。
3、各街道、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科)每季度汇总一次,列出明细和汇总表,开具往来收据,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到区民政局划拨街道、乡、镇垫付的本季费用。
三、费用报销标准
城乡一个标准,报销火化费320元/具,运输费用200元/具,两项合计为520元/具。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乡、镇要认真核实死亡人员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2、对属于报销对象但违反规定不能报销的,各街道、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科)严格把关不予报销,如有情况不属实,被举报和查证的,区民政局将责令纠正并收回其报销费用,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处理。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