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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湖南宁乡:醉酒出人命,同饮皆担责!邀人喝酒要注意这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事发湖南宁乡:醉酒出人命,同饮皆担责!邀人喝酒要注意这些在我们的日常交际方式当中,除了茶文化、牌文化的风行,恐怕最主要的
 事发湖南宁乡:醉酒出人命,同饮皆担责!邀人喝酒要注意这些
 
在我们的日常交际方式当中,除了茶文化、牌文化的风行,恐怕最主要的就是酒文化了。
 
最常听见的一句话便是:“当我是兄弟就喝了这杯”。
 
甚至有种更夸张的说法是:“没有酒桌上办不成的事”。
 
然而少有人在意的是:酒桌上也坏了不少事!更别提醉驾引发的各种祸端。
 
近日,湖南宁乡的巷子口镇就发生了一起多人同桌饮酒造成一人醉酒身亡的事件。
 
事情的经过是,2018年10月10日傍晚7点左右,巷子口镇官山村村民罗某前往当地一户人家归还此前所欠钱物,正好碰上户主家有朋友在用晚餐,户主高兴,便热情邀请罗某一同喝上一杯。推杯换盏相劝间,罗某饮酒后便感身体不适,屋主见状不对,便叫上朋友一起将其送回了家而未直接送医。大约十来分钟后,罗某的妻子察觉其已人事不省,赶紧叫人送医,经医生检查,发现罗某已不幸因酒精中毒而身亡。
 
此事经巷子口司法所调委会和当地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的详细询问和调查取证、协商、调解,最终同桌饮酒的五人均自愿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湖南宁乡:醉酒出人命,同饮皆担责!邀人喝酒要注意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同桌和饮酒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又没先行义务,便不用承担责任。先行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说吆喝一起喝酒或者邀请喝酒等行为属于先行行为,有了先行行为后就有了先行义务,比如同桌饮酒过程中看护、劝阻、醉酒后送医等。如果不履行义务的话就构成侵权或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同桌饮酒应做到以下四点: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不劝酒,充分尊重对方自由意愿;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应劝对方不饮酒。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同桌者(包括不饮酒的)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应当在保证自己无醉酒状态下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
 
供稿:巷子口司法所巷子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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