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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0  浏览次数:8090
核心提示:关于对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的规定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
 关于对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的规定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遗体管理
(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凡在医院的死亡人员,遗体应该迅速送往殡仪馆或暂存医院太平间。
(二)殡葬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管理医院太平间,建立遗体登记台记账,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三)对死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无名、无主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经所在地公安部门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各医院要设立殡改信息员。凡在辖区、医院的人员死亡,由社区或医院负责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将遗体送到殡仪馆存放或火化。社区和医院未及时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信息和协助做好工作,造成遗体偷运出城土葬的,要追究街道、社区和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遗体的运送,必须由殡仪馆负责。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车辆运送遗体后,必须就地消毒处理。使用非殡仪馆的车辆从医院接运遗体,死者单位或家属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医院接送遗体。违者,由交警部门对运送遗体的工具和驾驶员按规定处罚。
(六)在衡阳地区死亡的外来人员的遗体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的,须经死者原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二、丧事活动管理
(一)、自觉执行我市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废除旧的殡葬习俗。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遗体实行火化。骨灰应当在殡仪馆寄存或公墓安葬,提倡、树葬、花丛葬等绿色环保殡葬,对非法土葬、占用土地和破环山林植被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民政、国土、林业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三)、城区办理丧事悼念活动一律在市殡仪馆进行。严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居民区内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四)、如发现乱搭灵堂,由所在社区、街道动员自行拆除,经做工作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殡改执法、监察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依据殡葬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严禁各种公车参加送葬活动,违者由交警部门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严禁在市区燃放鞭炮、仍撒纸钱,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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