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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0  浏览次数:492
核心提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衡民发[2012]60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衡民发[20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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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体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决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免费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受国
家或单位丧葬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 免费内容
  (一)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
  (二)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00元;
  (三)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350元;
  (四)一个普通卫生纸棺费300元;
  (五)一个14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
  四城区按照上述免费项目标准执行,在市殡仪馆收回后实施;其他县市和南岳区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市、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在年底前实施。
  三、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报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衡阳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表一式两份,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上述相关费用。
  (三)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及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审核,再到所辖殡仪馆报销。实际费用低于本辖区标准的据实领取,高于本辖区标准的按本辖区标准执行。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凡珠晖、雁峰、石鼓、蒸湘四城区属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对象的人员死亡后,在衡阳市殡仪馆(地点松木塘)火化并租用灵堂办理丧事的,免除费用直接在市殡仪馆结账时扣除。各县市和南岳区按属地和区域划分原则,到相应县市殡仪馆办理。没有殡仪馆的县(区)由承办火化的殡仪馆与县区民政局结算。
  凡违反殡葬政策,未在指定地点(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搭设灵堂治丧的均不享受上述费用的免除。
  四、 资金安排
  各县市、南岳区要将免除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个城区在殡葬改革启动前,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殡葬改革启动后,按新文件执行。
  五、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建立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是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对基本殡葬服务免除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按时到位,由民政部门提供依据,财政部门据实结算。各殡仪馆应建立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档案(台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免除费用的,由民政、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符合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免除费用的丧属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签署同意享受优惠政策意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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